近日政府對房地產行業的政策調控,使得地產稅收改革的說法再次被提上議事日程。而來自國家稅務總局的信息顯示,房地產業是惟一一個連續3年被列為稅務專項稽查的行業。

  “毫無疑問,除了房地產開發商追求利潤最大化外,根本的問題在於房地產開發流通環節稅費多,稅費負擔重,從某種程度上促使了房產商去投機和偷逃稅款。”稅務部門和專家一致認為,調控房地產市場,稅制改革刻不容緩;稅收調控才是房地產市場理性發展的根本手段。

  方向

  從廣東、湖南先後聲稱要開展物業稅徵收試點後,上海、北京、南京等大都市也相繼出現了類似的聲音。財政部副部長肖捷曾公開明確表示,我國目前在房地產保有和交易環節稅費偏輕,問題嚴重,今後一段時期將重點推進房地產稅改革。

  “房地產稅改革的基本方向可用六個字概括,就是‘明租、正稅、清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謝伏瞻表示,所謂明租就是土地出讓金收取方式從一次性收取改為分年收取,使其作為地租的性質更加明確;正稅,就是在借鑑國際經驗和考慮國情的基礎上合理設計新稅制,統一內外稅制,避免重複徵稅,改變流轉環節畸重而保有環節畸輕的現狀,並儘量向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國際通行做法靠攏;清費,是對收費項目進行嚴格清理,除少數服務性收費項目以外,其它收費或取消或合併為某一固定稅種。

  中國房地產藍皮書副主編李景國教授表示,國家將在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徵統一規範的物業稅。他說:“我國房地產稅費主要集中在開發投資環節,但最終被房地產商攤入了成本。而對個人佔用多套房產幾乎不徵收稅費,客觀上刺激了房地產的投機行為。”

  據瞭解,目前北京正在研究制定徵收不動產稅的具體辦法。城市經濟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劉維新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不動產稅以及房地產稅均是目前稅收改革的一方面,在時機成熟時,都將統一合併徵收物業稅。

  條件

  “物業稅的開徵並非容易,必須具備四個條件。首先,就是物業稅徵收要求各種產權清晰。”劉維新說,政府要向業主、向產權所有者徵稅,尤其是物業稅,它是一種財產稅,而不能向租用者徵。現在我國土地產權有兩種形式:一是國有,二是集體所有。目前問題比較突出的是集體土地,隨便佔用農民的土地,隨便改變土地用途的現象十分突出,農民在這個問題上沒有發言權。其原因就是產權不清晰,誰是集體土地產權的法人代表處於模糊狀態,因此,鄉長、村長都可以說了算。而且,開徵物業稅並不像有人所說的就必然使房價下降30%~40%,這種說法缺乏科學根據。

  第二,要理順各種產權關係。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應該並軌,因為目前集體土地倒賣現象更加嚴重。有的地方村長、鄉長一結合,市、縣長下令,土地就賣了;其次,土地使用形式也應該並軌。現在從土地使用形式上看,有出讓和劃撥兩種,這兩種不同形式最終在房地產產品價值體現上差別很大,兩種形式混雜對於徵稅工作難度更大。

  第三,要有公平、公正的評估機構。第四,要有房地產稅費體系要完整。

  由此可見,房地產稅費體系改革,是一次整體不動產稅費的改革,應從稅基、稅種、稅率及減免範圍上統籌考慮。“依據我國的國情,物業稅的調節主體應放在房地產炒作、高檔住房與富裕階層及二套住房以上的羣體。”劉維新認為,對於自住住房應給予優惠和減免,以控制貧富差距的繼續擴大。

  困難

  “物業稅開徵將對目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起到根本性治理作用,但目前要開徵物業稅可謂困難重重。”一位房地產專家這樣評價。

  開徵物業稅的四個條件之一就是進行土地產權合併。“這涉及到國家土地制度的改革,難度很大。”劉維新表示,目前土地公有制的兩種方式是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但事實上有大量集體土地被囤積,併成為各區、縣負責人謀取利益的籌碼。“有個小城市為了建一個開發區,在郊區圈了4、5平方公里的土地,馬路修了一百多米寬,但招商的結果是並沒有多少投資商願意去。至今,這裏也沒有如當初所想像的經濟繁榮,而失去土地的家民卻在到處上訪。”房地產專家告訴記者,這些被圈佔的土地更多的是集體所有。

  與此同時,開徵物業稅,首先要對不動產進行評估,但當前面臨的問題是:誰來評估?評估費誰來出?目前,我國有三個主管部門的評估機構,一是建設部為主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二是國土資源部所屬以土地評估為主的評估機構;三是國資局所屬的資產評估機構。這三個不同屬性的評估機構,對同一個不動產的評估,可能將得出三個不同的價值。這種情況下,如何能開徵物業稅?

  其次,評估費由誰來出?如果讓業主自己出錢評估自己的不動產,還要以此向國家交稅,恐怕很難以理服眾;如果國家出錢來評估每個家庭的不動產(在國外都是政府做的,不收任何費用),國家財政有沒有這筆預算?需花多大的成本?這些都有待研究。

  因此,要開徵物業稅,首先要整頓清理現行的評估機構,使其均脫離主管部門,割斷部門利益關係,使評估機構真正成為不以盈利為目的公正、公平的中介機構,老百姓才能信得過。

  而決定開徵物業稅成敗的另一個關鍵,就是確定物業稅調節的主體定位。如果物業稅把調節的主體定位在多數工薪階層的不動產(因為大多數人都購買了房改房)上,這些中低收入階層大都是辛苦大半輩子才購買了住宅,最後不但要交物業費,還得交物業稅,恐怕大多數居民難以承受。事實上,應該把調節主體定位在房屋炒作者(投資者)和富裕階層,以抑制房地產的炒作和投機,調節貧富差距的進一步拉大。

  劉維新說,物業稅是一種更合理的稅收制度,遲徵不如早徵,然而由於新稅種的開徵要經過立法程序,由全國人大審批,因此要開徵物業稅,至少還需要2—3年時間。(王小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