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確認土地閒置滿一年後,開發商要交閒置費

  昨日,記者從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權威消息,廣州即將從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廣州市土地閒置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具體規定:“被確認為閒置土地而且滿一年的,開發商才需要交土地閒置費,收費標準為每月支付地價的1.2%。”有關人士指出,國土局此舉將有望大大減少土地閒置,避免“爛尾地”出現。

  而在這之前,曾有媒體稱“開發商花錢買地若超過一年不開發,就必須繳土地閒置費”,房地產有關人士指該說法與《辦法》具體規定有偏差。

  確認閒置滿一年要徵閒置費

  據瞭解,此次要徵土地閒置費的是被確認為閒置土地而且滿了一年的。《辦法》規定,自《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認定閒置之日起滿一年的閒置土地,徵收單位將向用地單位徵收土地閒置費。

  根據以往的土地出讓合同,開發商購買土地一般都規定在一年內進行開發,但如果一年內未能開發,提前向有關部門申請,可以有一定時間的緩期。也就是說,開發商買地一年後未開發的,不一定屬於閒置土地。只有當土地被國土房管局下發了《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而且滿了一年的,才需要交土地閒置費。

  經營性用地徵收標準最高

  《辦法》規定,對於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閒置土地,其每月的土地閒置費標準為:(一)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1.2%;(二)一般建設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8%;(三)工業和基礎設施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4%。各類用地累計徵收土地閒置費總額不超過該宗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合同總額的20%。

  很顯然,三類用地中對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徵收的土地閒置費是最高的,其針對經營性土地閒置嚴重的情況,特別開出“猛藥”的用心十分明顯。如某地塊合同地價為1億元,如果被徵收閒置費,開發商每月要交多達120萬元的土地閒置費,令發展商不敢再拖延開發時間。

  市中心地塊徵收標準更高

  另外,對於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未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土地閒置費則按《廣州市土地閒置費徵收標準》規定的標準徵收,計徵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月。據瞭解,這項標準會因區域不同而有所調整,中心區域的土地閒置費徵收標準比番禺花都等地高出不少。

  例如,房地產經營用地中,包括越秀區、東山區、天河區的廣深鐵路以南、華南快速幹線以西的中心區,土地閒置費徵收標準為每月26元/平方米;包括荔灣區,海珠區的昌崗路、新港路以北,天河區的北環高速公路以南、東環高速公路以西,白雲區的北環高速公路以南的一般市區地域,土地閒置費徵收標準為每月14元/平方米。

  逾期繳費要交滯納金

  《辦法》還規定,用地單位應當按《繳納土地閒置費通知書》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閒置費。逾期不繳納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土地閒置費總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15日仍不繳納的,徵收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閒置土地的用地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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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2003年修訂的《廣州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第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為閒置土地:

  1.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建設用地批准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開發的;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約定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3.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佔應當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幾種情形俗稱“批准書階段”的閒置土地。

  另外,超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通知用地單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各類文件的有效期或規定期限,用地單位未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的,也視為閒置土地。這種情形俗稱“通知書階段”的閒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