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合肥市市區範圍内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輕資産住房租賃企業應當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企業需在合肥市範圍内的商業銀行開立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專戶,與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明确監管内容、方式及程序,将住房租賃資金納入監管。
觀點網訊:9月12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産管理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範住房租賃市場加強住房租賃資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規範住房租賃機構經營行為。
征求稿提出,合肥市将把在合肥市市區範圍内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輕資産住房租賃企業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這類企業需在合肥市範圍内的商業銀行開立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專戶,與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明确監管内容、方式及程序,将住房租賃資金納入監管。
納入監管的住房租賃資金包括輕資産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承租人3個月以上的租金、超過1個月租金數額的押金,以及按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約定向專戶繳存的最低監管額度資金。單次收取租金在3個月(含)以内、押金在1個月(含)租金數額以内的,或本通知印發前輕資産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已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由承租人自主決定是否納入監管,承租人要求實施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住房租賃企業必須予以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住房租賃企業需盡快向合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台注冊、提交專戶信息,且應當在合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台、經營場所公布專戶信息,同時在網絡發布平台、住房租賃合同中明示專戶信息和資金監管風險警示等内容,接受社會監督;同時,主動向承租人出示其與銀行簽訂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協助承租人将租金、押金存入專戶,不得通過其他銀行賬戶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收、代管租金和押金。
同時,合肥市将完善相關網絡信息平台的信息服務管理,加強對開設專戶的銀行監管、強化管理體繫,住房租賃行業主管部門還将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
合肥市鼓勵其他類型的住房租賃企業主動實行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對未按要求設立、公示專戶的輕資産住房租賃企業進行一定程度上的活動限制。而租賃當事人雙方向銀行提供虛假信息導致監管資金損失的,當由當事人雙方自行承擔損失。租賃當事人雙方約定不進行資金監管的,由當事人自行承擔風險。
審校:楊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