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接收、處置抵債資産過程中涉及的合同、産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合同或産權轉移書據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觀點網訊:9月30日, 為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有效防範金融風險,财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置抵債不動産,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取得該抵債不動産時的作價為銷售額,适用9%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抵債不動産的作價,應當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處置抵債不動産時,抵債不動産作價的部分不得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接收、處置抵債資産過程中涉及的合同、産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合同或産權轉移書據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接收抵債資産免征契稅。
各地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授權和本地實際,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債不動産減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審校:勞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