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9日上午分組審議物權法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草案六審稿吸收了常委會前五次審議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反映了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取得的共識,修改得比較好,已比較成熟。吳邦國委員長參加了分組審議。物權法既涉及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也關係千家萬戶的具體利益。

  明確公私財產平等保護

  爭議

  物權法到底應該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主,還是以保護公有財產為主?在草案審議、修改過程中,有人認為,國家和其他民事主體不是平等主體,對他們的財產不能平等保護;也有人認為,物權法是私法,首先應保護私人財產,按照先私人、再集體、後國家的順序加以保護。

  解讀

  專家表示,物權法講的平等,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各種市場主體對相同的物權享有同等的權利;二是適用相同的市場交易規則;三是當其物權受到侵害時,侵害人應當承擔同樣的民事責任。

  經過多次修改後,目前的草案按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的要求,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集體的和私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草案其他諸多具體規定,也都體現出對國家的、集體的和私人的合法財產給予平等保護的精神。

  加大國有資產保護力度

  爭議

  在物權法草案審議時,許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一段時間以來,國有資產正以各種形式大量流失。在這種情形下,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物權法草案中增加條款,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防止不法之徒侵吞國有資產。

  解讀

  作為回應,物權法草案三審稿專門增加條款,規定企業主管人員以無償轉讓或低價出售、低價折股等手段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以及企業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和集體企業嚴重虧損、倒閉的,將依照不同情況,追究企業相關主管人員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草案五審稿還增加了“濫用職權,翫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草案六審稿再次將通過“合併分立”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情形納入處罰範圍。

  徵收補償規定更加細化

  爭議

  2004年3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但實際上,由於草案中的“補償”沒有確切的標準,補償不到位目前仍是徵地、拆遷環節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許多羣眾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不時引發羣體性事件。

  解讀

  經反覆修改,目前草案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等費用,並足額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居民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這一規定與最初的條文相比,更加細化、更有利於保護被徵收者的合法權益。

  住宅用地續期取消收費

  爭議

  在我國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但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有償使用。就住宅來說,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那麼,70年後,我們的房子怎麼辦?

  解讀

  物權法草案二審稿曾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登記機構應當回收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續期應當支付土地出讓金。

  在公開徵求意見時,不少人提出,住宅用地使用權最長出讓期限為70年的規定過短,不利於保護私人財產,建議延長出讓期限;關於續期的土地出讓金問題,有人提出,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等形式合理確定。一些常委會委員也提出了相應的修改意見。

  草案四審稿充分吸取各方意見,着眼於保障老百姓安居樂業,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問題上區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對有關條款作出了修改: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自動續期;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但草案依然保留了有關土地使用費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土地使用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審時,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自動續期”的規定普遍表示贊成。但一些常委會委員同時提出,在住宅建設用地續期是否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費的問題上,應該慎之又慎,深入研究。

  六審時,草案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取消了有關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需要支付費用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