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起“房價”機制問題彷彿已然成了一地雞毛的謎局,今日兩則關於任志強(任志強博客,任志強新聞,任志強說吧)先生的新聞,也許可以有助於我們解讀“房地產定價”背後的詭異語境:一是10月23日《上海證券報》消息,任先生表示開發企業同樣受法律的保護,商品房定價無需公眾監督、無需公佈成本;二是同日中新網引《經濟參考報》消息,在中國房地產權威高層會議上,任志強就“房地產暴利”和“房奴”這兩大敏感問題再次表態:房地產行業利潤率不到10%,完全依賴銀行貸款的不到30%。
坦白說輿論對“房價成本”的興奮讓人有點莫名其妙,在宏觀調控一次次淪為“隔靴搔癢”的制度設計、房價一直“獨孤求敗”後,我們用違背市場遊戲規則的“公佈房價成本”的咒罵來應對巋然的房市,一來只能淪為人家說你不懂市場不懂法的口實,二來也只能表明在社會住房保障方面政府職能的缺失。也因此,任先生在這個問題上是相當有道理的,糾結於商業祕密和成本構成的抽象理論意義不大,我們要反思的恰恰是:政策與口水抵達了房價的哪個位置?眼下房價是扶搖直上也好、循序漸進也罷,它的底線到底在哪裏?
在這個問題上,房價“要不要公共監督”和“要不要公佈成本”這是兩個性質有別的問題。從經濟學而言,成本公佈的確是沒有意義的,我們能追溯的只能是事實成本,比如一個光盤,可能刻錄加損耗只要幾毛錢,但我們永遠算不清其背後的產權成本、風險成本……他就是公佈一個平方一元錢,你又能要求他定價在哪個數字範圍內波動呢?需要釐清的是——這是市場經濟,定價權的確在人家手裏。但在房價“要不要監督”這個問題上,才是我們計算損益率的關鍵。歷來資本與土地的結合都會糾結於行政力量或者政策主導,或者說,正因為有一羣既定經濟制度的硬監督,地產商才能順利或比較順利地拿到了擴展利潤的土地——這也是老百姓私下鬱悶於自己為什麼不能空手套白狼的經濟學原因——而觀照此前土地招標的系列話語,地產商又義憤填膺地把所謂背景和規則昭示在輿論監督面前、讓公眾跟着一起來義憤於地方政府在土地問題上的權和利,譬如潘石屹(潘石屹博客,潘石屹新聞,潘石屹說吧)在一次電視訪談節目中稱“政府稅費大約佔到房地產開發成本的60%左右”,無非是要我們慨嘆“地方政府是無本萬利啊”——從某種角度而言,公共監督成就了地產商平穩獲利的前提,現在,在房價問題上又反過來要拋棄得利時“公共監督”這個朋友,司馬昭之心可見——也因此,我們更需要監督其定價機制:不是要公佈不公佈的軟約束、而是要限制價格、削平暴利的硬措施。
“餐廳裏的小蔥拌豆腐2—16元一盤,存在着數倍的價格差,請問其原料成本的價格差又有多少呢?其產品的利潤率又有多少呢?”任先生的這個比方曾嚇倒了很多人,彷彿房產暴利是有參考依據的,但是我們糾纏於房價問題的時候——最最不該淡忘的是“房地產市場的一個典型特徵是房產的不可移動性”,它決定了房地產市場的競爭實質是“空間的競爭”,相鄰開發商在定價上採取的是“價格領袖制”:佔地為王的先定價,後來者跟進。價格領袖制就是價格壟斷,而壟斷一定意味着市場失靈、而失靈就一定意味着急需政府管制。因為:你賣16元一盤小蔥拌豆腐,我可以選擇2元的,但在驚人一致的房價前我們有選擇權嗎?小蔥拌豆腐再貴,我可以選擇店家,但對於生存空間而言,我們能選擇幾家地產商?據說亞洲金融危機後,香港的房價6年間跌去了65%。房子還是那些房子,人口還是那些人口,收入基本還是那些收入。可見,強調以供求來比對房價高低,同樣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至於任先生的那兩個敏感問題的數據,和“無需公眾監督”一樣不堪一駁——但恰恰警醒我們是該到了好好核算其成本利潤率、管制其價格機制的時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