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日起,《北京住房建設規劃(2006年~2010年)》文件提出,擬建立經濟適用房實行“內循環”的流轉模式,即經濟適用房不得直接上市,將由政府回購。圍繞經濟適用房的種種非議,通過此次事件再次集中爆發。

  本報曾報道過經濟適用房一號難求、黑市價高達15萬元的驚人內幕,在讀者和市場上引起過強烈反響;而對於經濟適用房的種種弊端,包括中國城市設計研究院居住區規劃設計研究中心副主任趙文凱等在內的諸多專家,都曾經通過本報表達了“經濟適用房應該只租不售”的觀點,本報也曾多次旗幟鮮明地表示了對此觀點的支持。此次文件出臺,從某種意義上印證了本報的前瞻性。

  但顯然,簡單的“回購”二字,並不能成為根治弊端叢生的經濟適用房市場的萬能靈藥。

  “回購”:法律困境映射定位尷尬

  有關法律人士認為,經濟適用房也是商品房的一種,如果強制回購的話,有違反《憲法》中保障公民合法財產權益之嫌,與正在人大進行第五次審議的《物權法》相關精神也背道而馳。

  目前網民的不滿也大多集中在這一點上,有網友就認為,之前買經濟適用房的時候,並沒有被告知政府將限價回購經濟適用房,而且在合同中更沒有任何相關規定,在產權證上更是沒有相關體現。該項規定怎麼能溯及既往呢?“記得最早大約是在1999年,回龍觀買經濟適用房基本沒有資格審查,不但不排隊,還一個勁推銷,甚至吹噓有大片綠地之類,描述得天花亂墜,價格也與周邊商品房持平甚至更貴。如果要賣,當時政策是明確定性為與商品房完全一樣,鼓勵自由流通,但要補交3%土地出讓金。”

  業內人士認為,“回購”政策面臨的法律困境,映射出經濟適用房在住宅保障與商品房之間定位的模糊,而這種模糊,也直接導致了目前的尷尬處境。

  “回購”:住宅保障體系之殤

  回顧北京經濟適用房的發展歷程,大有摸着石頭過河的意思,深一腳淺一腳,其實質是不斷改變的。

  最早幾年的北京經適房,貫徹着經營城市的理念,實行的是以經濟適用房帶動人氣和市政建設,擴荒完畢商品房遂水漲船高的經營地產方略;其時,經濟適用房並沒有被市場熱捧,其價差優勢也並不明顯。當前大熱的三環新城,在2003年非典結束的時候,若僅僅求一房子不講究位置,依然是沒有問題的。

  本來是地產經營策略,卻又要兼具民心工程的屬性,又因為其利微慢,政府不斷縮減規模;再加上土地的增值和商品房的暴漲,以回龍觀為例,一期2650元,2006年七期給定價格還是2650元,巨大的利差在商品房暴漲的反襯下凸現出來,遂有十萬元購買排號和熬夜排隊的事情。為堵眾口評議,今年的政策乾脆限定除拆遷戶之外誰都不能買……

  定位不明,一變再變,在經營城市與民心工程之間搖擺不定,造成了經濟適用房購買羣體的分化;而對套利預期過高的買家,顯然無法接受“回購”的現實。但作為經濟適用房政策的既得利益者,他們的抱怨也顯得頗為蒼白。

  而經濟適用房制度走到“回購”這一步,也反映出終結福利房之後的住宅保障體系,重又回到起點;業內人士不由慨嘆:經適房之結局,未來之限價房能幸而免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