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年底,海珠區的呂女士在樓盤沒有預售證的時候,定了一套小複式單位,並交納了1萬元的定金。該開發商表示,樓盤會在今年“五一”正式發售,到時定金就可以轉為首期樓款。
美壹棟限量6000起
然而,世事難料,今年2月份,該盤開發商因為資金及股東糾紛等問題,法院的官司一場接一場。直至最後,該盤被拍賣,由新一個開發商接手該盤。
這個樓盤經新接手的發展商重新裝修後於今年的6月份正式開盤。開盤當天,由於樓價比先前開發商承諾的樓價要高出1500多元/平方米,呂女士不想再買此套單位了,於是要求開發商退回1萬元定金。新接手的開發商說,這筆定金應該找先前的開發商要,他們是不承擔這部分的責任的。
呂女士說,以前的開發商好像銷聲匿跡了,找不到,現在該怎麼辦?她還能追回1萬元定金嗎?
廣東法則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瑾認為,呂女士之前已交納1萬元定金給原開發商,作為日後就購買該樓盤某單位簽訂購房合同的擔保,原開發商負有與呂女士訂立購房合同的義務。現新開發商通過拍賣程序接手該盤,意味着該商品房項目已整體轉讓給新開發商,新開發商應當承擔原開發商與呂女士簽訂購房合同的義務。
現新開發商不同意以原開發商承諾的樓價出售,若新開發商能與呂女士就交易價格協商一致,就可以按新的交易價格訂立購房合同;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則屬於因不能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使不能簽訂購房合同,新開發商應當向呂女士返還定金。
涉及法規:
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如果購房者所購房屋所屬商品房項目被整體轉讓的,受讓人應享有原開發商對購房者享有的權利,並承擔原開發商對購房人所承擔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