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內有媒體報道,今年廣東省“兩會”期間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了控制房地產行業暴利的三條建議:公開房屋成本、實行購房指導價和最高限價,可是這些建議都被廣東省建設廳一一“否決”,理由是,對商品住房成本進行公開,容易造成對企業商業祕密的侵犯和對公平競爭環境的影響。此論一齣,引起公眾對房屋成本到底能不能公開的議論。
事實上,從去年起,關於房屋成本能否公佈就一直是個“敏感的熱門話題”。敏感是因為房地產業是我國經濟大盤裏的一支活躍股,它的興衰會影響其他相關產業發展;熱門是因為近幾年我國大中城市房價普遍較大幅度上漲,儘管國家不斷出臺宏觀調控政策,對一路躥升的房價起到了一定控制作用,但離老百姓期望的效果還有一定差距。
房屋建設是一個客觀的生產活動,其成本測算雖然稍顯複雜,但肯定定有方法可循。職能部門如果簡單地以“工作量非常大”“缺乏可操作性”推脫,在普通消費者如此高漲的知情權要求下,於情於理都講不通。還有的地方官員乾脆玩起了概念。有人說“建築成本”可以公佈而“建設成本”無法公佈,原因是建設成本包括了所有建設項目運營的成本,一個項目一個模式,無法固定,只有等整個項目完工後,開發商才能核算出來。但是這樣的解釋實在是在應付消費者,如果一個項目的建設成本是要等到完工後才能算出來,為什麼房子還未動片瓦就開始定價預售了?
開發商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商業祕密論”只不過是高房價的“遮羞布”,房屋成本不是“不能見人”,而是“見不得人”。正當、正常的房屋成本容易算出、也有辦法公佈,但開發商拿地、融資的“灰色投入”無法計在明賬上。於是,開發商和一些政府官員雖然身份不同卻又“異口同聲”也就不足為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