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既公佈“房價構成清單”,又實行“政府指導價”,全面剝奪企業的定價權,那麼企業要麼退出市場,要麼就按政府的旨意來建房子———與計劃經濟又有何區別?
你不知道碳酸飲料的“社會平均成本”,卻會毫不猶豫地掏錢買一聽可樂來解渴;你不知道蝦餃燒賣的“社會平均成本”,但不妨礙你在茶樓裏嘆“一盅兩件”……每天花錢買來的商品和服務,你有多少知道其“社會平均成本”?
市場經濟的可愛與可貴之處,正在於你無需知道“社會平均成本”,你只需“貨比三家”,就能得到符合你價格、質量、款式、口味……的商品和服務。可是,如果有人說:“作為消費者,公眾有知曉房屋開發成本的權利,政府不能動輒以‘商業機密’為由,放棄對樓市的監管權”;你是否會認為“似乎也有道理”?
所謂“公眾有知曉房屋開發成本的權利”,其實於法無據(《羊城晚報》9月27日頭版);而且也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常識。在市場中交易的商品,價格的最主要決定因素不是成本,而是供求關係:一件款式老舊的衣裳,即使定價低於成本,也會無人問津;一襲設計新穎的時裝,即使定價是成本的幾倍,也會趨之若鶩。市場中這樣的例證簡直比比皆是,有什麼理由房屋就是不一樣?
姑且不論計算“同類樓盤的社會平均成本”是否具操作性,就說行政單位審核開發商申報的“成本價”,憑什麼作為依據?企業之間的創新、管理、品牌、質量等等差別,又如何在“成本價”中甄別?如此膨脹起來的行政權力,又如何保證在行使中不出現“權錢交易”?如果像江蘇鹽城那樣既公佈“房價構成清單”,又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全面剝奪企業的定價權,那麼企業要麼退出市場,要麼就按政府的旨意來建房子———與計劃經濟又有何區別?
作為市場的監管者,政府應謹守本分:維護市場秩序,確保公平交易,如明碼實價、童叟無欺;過多介入市場運作只會擾亂市場而自尋煩惱。當然,由於政府是土地供應者,政府的賣地信息應當公開,包括實行“招拍掛”之前的賣地信息,因為賣地涉及公共財政,公開透明是最起碼的原則。至於可以從中計算出開發商的用地成本,則另當別論。
對於房價的居高不下,情緒化的宣泄將於事無補,非理性的討論會誤導公眾。有人認為:“如果民眾從‘房價成本公開’中堅定‘我不給房產商打工’的信心,集體罷買,也不失為一種自救手段。”這種如同兒戲的“罷買自救說”,實際上是漠視和蔑視市場法則,因為同理可證:“我不給農民打工”,所以“罷買大米”……你自耕自種,自給自足好了。
有分工,就有交換,市場就是一個交換的海洋;定價高低,盈虧多寡,水中的魚兒冷暖自知,無需旁人聒噪“水要更清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