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內有媒體報道,今年廣東省"兩會"期間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了控制房地產行業暴利的三條建議:公開房屋成本、實行購房指導價和最高限價,可是這些建議都被廣東省建設廳一一"否決",理由是,對商品住房成本進行公開,容易造成對企業商業祕密的侵犯和對公平競爭環境的影響。此報道一齣,引起公眾對房屋成本到底能不能公開的議論。
然而,無論考之於法律還是檢之於事實,人們會發現,公開兼具福利性與商品性雙重屬性的房屋成本,不僅於法不違、於理應該,而且於公必要。別再打着維護"商業祕密"的幌子,來庇護那些可能暴露"分利聯盟"尋租的違法信息了。
公開房屋成本果真違反了法律嗎?
現行刑法規定,所謂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而房屋成本構成中的絕大部分信息,不符合商業祕密必備的兩大構成要件:"不為公眾所知悉"、"採取保密措施"。商品房成本無非由地價(包括土地出讓金、相關稅費及附加)、規劃設計費、融資成本、建材費、人工費、管理費、營業稅、所得稅構成,其中,佔大頭的地價和銀行融資成本都是外部性的,壓根兒不是開發商所能"採取保密措施"控制的。土地出讓要求"招拍掛",信息應該是透明的;貸款利率是央行規定的,且一個項目最多隻能貸65%的款,也就是說,正規渠道的融資成本是固定的、可知的。而鋼材、水泥、人工等建築成本在網絡時代,更是公開信息,有何祕密可保?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發佈實施的《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中,第2條第5款所列舉的典型和常見經營信息包括:"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標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也並無"成品成本"。
退一萬步講,即使房屋成本構成中的"管理費用"可能涉及"運作模式",與商業祕密沾邊,但較之於住房的公共屬性,法律上的例外製度也允許對其干預。畢竟,房屋作為大眾安居之所的公共屬性的安排,要優於作為投資品的處置。當供求異化,投機、投資以及其他操縱市場的行為猖獗之時,亦即公共權力出手干預之日。監管部門要求公佈同類地段相同品質商品房的成本,本質上是出於對現行扭曲房價的糾偏。一句話,法律不應成為妨礙公眾利益的擋箭牌,否則就不是良法。
公開房屋成本違反了市場規律麼?
其實,公開區域同質商品房成本,並不排斥市場差異性。即便在同一區位,技術含量、建材質量、規劃設計、配套設施、品牌效應不同的房屋,售價當然不同。只要買家接受,這並不妨礙市場的多樣性。相反,公佈成本維護了交易的公正性。對於買房人而言,它意味着有了一個判別、衡量的基準,而這個基準會影響預期。
眼下的房地產市場是個典型的預期市場,預期上升,需求就會增加,價格就會上漲。在開發商處於絕對強勢的混沌市場裏,公佈房價基準,無論是維繫買房人的利益,還是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減少空置(空置是對有限土地資源的極大浪費,使用效率最低)、平衡社會公義,均利大於弊。
開發商為何一聽說公開房屋成本就犯急、有關部門也出來幫腔呢?他們最不願、不敢"見光"的無非是非正常交易成本,譬如"公關費"。而這恰恰不該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而應是法律進行懲罰的非法信息。對此,一些主管部門本應鼓勵所有知情人者進行檢舉,敦促"暗箱操作"中的"灰色信息"透明化,而現如今,他們竟以"商業祕密"為由來加以庇護,這於維護社會公平、淨化市場環境、增進社會和諧有百害而無一利。恐怕這隻便於那些掌管資源的部門、個人在權力的大幕下,與一些開發商投桃報李,結成"分利聯盟",從虛高房價中分取一杯羹,讓普通購房人買單。如此"聯盟"不破,法理不容、民情不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