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廣州市規劃局負責起草的2006年政府規章項目——《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程序規定》,已完成起草工作,開始在網上公佈徵求意見稿,廣泛徵集意見。

  該《規定》提出,樓盤調整規劃要徵求業主意見,並要有經公證部門公證的“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受影響利益人同意”的意見書。

  規劃調整公示過程需公證

  《規定》提出,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公開展示城市總體規劃層次、分區規劃層次、控制性詳細規劃層次的城市規劃草案,廣泛徵詢公眾意見。

  與城市規劃相關的各項專業規劃,由組織編制部門公開展示規劃草案,徵詢公眾意見。各項專業規劃在上報批准前,還應當徵求城市規劃部門的意見。城市規劃草案公開展示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組織編制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組織編制部門應當採納。城市總體規劃層次、分區規劃層次的城市規劃經批准後,政府應當在當地報刊上公佈。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城市規劃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政府信息網站或者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佈。公佈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規劃的具體範圍、實施時間和查詢方式等。

  城市規劃部門在受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申請後,應當將有關申請事項予以公示。

  《規定》指出,已預售、銷售,全部或者部分入住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改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領;已預售、銷售,全部或者部分入住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變更都要進行公示,公示過程要進行公證。

  公示結果“達標”方能上報

  已預售、銷售,全部或者已部分入住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要求調整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公示,徵求受影響的已預購、購買和已入住業主的意見,並請公證部門對公示過程進行公證。

  建設單位持公證部門公證的、受影響利益人“同意”意見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公示結果,方能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調整修建性詳細規劃。

  影響公眾利益臨建要拆除

  臨時建築工程的使用期限為兩年,使用期限屆滿,使用者應當無條件自行拆除,並清理現場;如需延期使用,申請人應當在臨時建築工程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部門提出申請。延長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前次批准的使用期限。

  《規定》指出,臨時建築工程在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或者管理需要以及社會公眾利益需要,城市規劃部門可以作出終止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決定,臨時建築工程建設單位必須無條件自行拆除該建築工程,並清理現場。

  《規定》明確房地產權證登記的建築使用性質和申領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場所的使用性質,以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