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認的是,土地使用權"縮水"必定會給購房者帶來損失,而由於當前不少購房者往往會忽略這個問題,因此在這裏討論這個問題便有了它的實際意義。
年限縮水影響不小
土地使用年限縮水,會帶來多大的損失呢?
據瞭解,目前還沒有出臺土地使用年限價格折算標準,《物權法》草案也沒有對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土地續期的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做出說明,因此很難測算損失到底有多大。但是,我們可以通過土地出讓金在房價中所佔的比例來從側面反映它形成的影響程度。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房價中已經包含了交納的土地出讓金,房子只是土地的附屬物。房價大致由四部分組成:地價成本、建築安裝成本、開發商經營費用、開發商經營利潤,其中土地成本佔大頭。
這位人士以他所瞭解的嘉定江橋地區的地價來做說明。他表示,目前江橋地區的地價每畝約為350萬元,而一般的住宅商品房容積率為1.5,折算下來樓板價為3500元/平方米,而當地目前的房價約5500元/平方米,可見土地成本高達64%,如此看來,土地使用年限減少所帶來的損失不容忽視。
據介紹,目前房地產項目,造成年限縮水的主要原因是由於人為"捂"地而帶來的惡果。上海獨立學者顧海波就曾指出,上海有不少土地在開發商手中已經"捂"了很多年,雖然目前無從統計這些土地到底有多大體量,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這些地塊上開發的住宅,其土地使用權期限必定不足70年。而住宅土地使用權是從國家將土地出讓給開發商之日起開始計算。另外,歷史上有些住宅辦理有關手續時,審批的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最短的曾有20年的情況,如深圳市國商大廈的使用年限從1982年1月1日到2001年12月31日。
《物權法》草案有了進步
上海聯業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王展指出,根據目前《物權法》草案的相關內容跟以前的規定相比較,確實有了不小的進步。
據瞭解,國務院1990年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
而1995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雖然只提到期滿后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也沒有規定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必須對地上建築和附着物進行賠償。
王展表示,目前的《物權法》草案對此已經做出了相應得調整,認可業主在繳納土地使用金之後還可以繼續使用土地,這相對前面兩項規定來說,已經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國內的經濟學家對於這種方式的可操作性提出了質疑,有經濟學家認為,續費標準如何確定將是一個難題,因為若干年後,利率、城市環境等都會改變。
預防是唯一的辦法
從目前現有的案例來看,購房者如果碰到土地使用權期限縮水的情形,一般很難解除《購房合同》。想要避免因為土地使用權期限縮水而吃虧,唯一的辦法就是自己在購房時瞭解清楚土地年限。
王展告訴記者,購房者可以通過開發商提供的房地產權證號以及預售許可證編號等,通過正常的方式,能夠查詢到土地使用年限的長短,這樣,對所購房屋的土地年限做必要的瞭解。他提醒不要輕信售樓人員的給出的解釋,"對於一些關鍵問題,還是自己花點時間去了解一下為好。"他如此認為。
同時他建議,買房簽約時,一定要借鑑新版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將土地使用期限作為開發商的一項陳述事項寫進合同,買賣雙方對此都做到心裏有數。如果產證辦出來後載明的土地使用年限和開發商承諾的土地使用期限不符,可以據此追究開發商相應的違約責任。否則,就像前文中的徐春文,明明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但由於立法上的漏洞卻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令自己處於非常尷尬的境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