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對開發商拿地後的監管
對開發商拿到土地後的監管,一直是有關部門的一道難題。深圳市國土房產局日前開始公示《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履行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土地出讓合同一經簽訂,就將在3個工作日內被土地主管部門錄入監管系統,開始接受監管。
《辦法》規定,在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後,國土部門重點對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是否按照合同約定按時繳清地價款;是否按合同約定的建設週期進行開發建設;是否按合同約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要求開發利用土地;是否按合同約定的地界範圍開發利用土地等內容進行監管。經驗收合格後,國土部門將核發土地出讓合同驗收合格證明。
今年以來,深圳市開始清理開發商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向政府移交小區配套公共設施的遺留問題。《辦法》特別將這項內容列入了土地出讓合同驗收環節,規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申請合同驗收時,如合同中規定需要移交公共設施的,必須提交公共設施移交確認書。
據瞭解,對不符合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建設項目,國土部門將不予頒發土地出讓合同驗收合格證明,並將向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