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關抵押登記

  正常程序:

  個人住房貸款需由律師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在房產證辦下來之前,則需辦理預售契約抵押登記。森豪項目因未繳齊土地出讓金,只有臨時土地出讓證,無法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或用預售合同辦理預售抵押登記。

        實際做法:

  2000年上半年,中行北京分行零售業務處向總行提交報告,經總行法律處、風險管理處批准,修改了有關抵押登記的規定——只要個貸申請人辦理預售抵押承諾書,即可放貸。其後,森豪及眾多其他房地產項目得以放行。

  中行修改抵押登記規定的理由是“業務競爭激烈”,負責放貸的零售業務部工作繁多、人員緊張,根據房管局的相關規定,房屋抵押登記在短時間內根本辦不下來,影響貸款發放,因此對個貸申請不再要求預售抵押登記。

  中行北京分行出具給檢察機關的意見中還稱,森豪項目已交清土地出讓金,但土地出讓證還沒辦下來,因此以預售承諾書代替了預售抵押登記。實際上,鄒慶當時只支付了六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而且就在向中行申請個貸之前的一個月,已將森豪公寓中2.5萬平方米可銷售面積的全部所有權作為抵押,由中關村科技擔保,從建設銀行北京分行獲取了一筆1.5億元的貸款。

  第二關律師核對資信證明

  正常程序:

  貸款申請人遞交申請後,首先由律師負責收集核對貸款人資信證明,主要包括身份證、收入證明等。

         實際做法:

  一位前華運達公司的員工作證稱,當時公司偽造貸款人的收入證明,寫了很多小紙條。律師來公司時看見了,提醒他們不要把這些放在桌上,“影響不好。”早期曾參與審查的嘉慧律師所律師遊永上稱,他當時發現有開發商內部員工買房,這不符合銀行對個貸申請人資質的規定;他還提出“房價定得過高”,並將上述情況向銀行彙報。銀行未作出反應。

  第三關銀行信貸員

  正常程序:

  律師核對貸款人申請資料後,交零售業務處信貸消費科信貸員審核。為了確定貸款人確有還款能力,整個審核工作一般需要經過審查、面籤、電話詢問等三道程序。

  實際做法:

  華運達職員閆嘉韞曾帶着假按揭貸款申請人去簽字,自己在銀行大廳等。“(信貸員)張笑非簽完後就跟我們抱怨:‘你們公司找的都是什麼人?’我們於是再找人重新安排。”顯然,銀行信貸員對華運達假按揭的做法顯系知情。

  第四關信貸科科長

  正常程序:

  信貸員對相關申請資料核實無誤後,交主管科長書面核實簽字。

  實際做法:

  中行北京分行信貸消費科副科長尚進稱,在收到律師事務所審核過的貸款申請資料後,在抽查複核時發現了不少問題。比如,華運達為假貸款人開具了大量其關聯公司的收入證明;許多貸款人系華運達公司員工;許多貸款人或下崗或殘疾或有吸毒記錄,甚至有不到20歲的兒童在沒有父母擔保的情況下購房。另外,在電話訪問時,有四五個貸款人否認自己買過房。

  尚進因此退了部分申請案卷,並將情況通報主管領導徐維聯。還款期開始後,尚進發現,還款都來自華運達的保證金戶,而不是個貸人自己的賬戶。此後,中行提高了華運達預留保證金比例,但仍繼續放款。

  第五關零售業務處

  正常程序:

  信貸科科長核實後,交零售業務處負責人審核簽字。

  實際做法:

  徐維聯為北京中行零售業務處副處長(當時處長長期空缺),在個人住房貸款上的權限高達每筆700萬元,一天最多能審批數十個個貸項目。

  蒙慧律師所律師遊永上曾知會中行北京分行,稱發現有華運達公司內部人士申請貸款,零售業務處副處長徐維聯答稱,沒有規定公司內部人員不能買房,對於律師提醒售房價畸高,也未予理睬。徐後來將森豪項目從蒙慧律師所轉交給另一律師事務所承辦。據尚進稱,在發現還款來自華運太公司保證金賬戶後,華運達仍然“經常找徐處長催放款,我們只能放。當時各行做法也差不多,不是個人能左右得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