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專家的解釋,中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只有國家和集體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住房制度改革以前,城市住房基本上也全是“公家”的,住公家的房子是大多數城市居民享有的一項福利。

  住房制度改革以後,私人,特別是城鎮居民,普遍可以擁有自己的房屋,這時候就出現房屋所有權和土地所有權的歸屬不一致的問題,法律上的解決之道,就是通過在所有權上設定一個用益物權,也就是土地使用權。

  在制定中的物權法裏,這叫“建設用地使用權”。它和所有權的最大區別就是,所有權是無期限的,而用益物權是有期限的。按現行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改革初期劃撥或出讓的土地,使用期限更短。

  而房屋的使用壽命,通常要比這個年限長。只要房屋在,房屋的所有權就存在,這跟土地使用權的有期限性產生了矛盾。房屋不能飄在空中,有期限的土地危及房屋的根基。

  但是研究過改革歷史的人說,當初能定到70年就顯屬不易。

  在1980年代的民商和經濟立法的指導思想中,所有權是分等級的,國家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私人的土地使用權要鎖定一個期限,否則無限的使用權將取代所有權。1987年深圳特區嘗試國有土地出讓時,憲法和法律明文禁止土地交易。1988年修憲對此解禁,1990年出臺的《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確立了這個年限。

  追究這個數字出臺的依據,有人說是“拍腦袋拍出來的,沒有特別充分合理的依據”,有人分析認為是經過決策論證的,包括對香港經驗的借鑑,從一個成年人開始擁有房產始,可以行權的期限不超過70年。

  說不清翔實依據,也正符合“摸着石頭過河”的改革路徑,先給個較長期限,問題留給後人,等70年後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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