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至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在北京舉行。《物權法》草案在會議上獲得第五次審議。本報記者就該法草案中有關房地產產權的規定和草案對房地產業帶來的影響等問題專訪了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局長、中國土地學會會長鄒玉川。

  中國房地產報:這次《物權法》草案中的新提法對房地產業而言,有何影響?

  鄒玉川:在我國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中,都沒有明確表示住宅用地在70年後應該如何解決。這就存在了法律法規方面的不便利。我覺得,《物權法》關於住宅用地70年以後的規定,是對目前房地產市場管理法律法規的一個補充,是對歷史遺留問題的一個解決。

  明確私產和公產產權,對我國權屬促進工作是一個比較好的解決方案,對業主來說是及時和必要的。這種規定對開發企業和產業來說是及時的,有利於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中國房地產報:對70年後土地出讓金的徵收,草案提出“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您如何評價這一提法?

  鄒玉川:我們還無法預測70年後的情況,現在我們不能對以後的情況做出準確判斷。因此,我們現在不可能制定70年後的費用標準和收取方法。未來,政府部門對土地出讓費用的期限、支付標準和辦法的規定,這要看到時的市場情況,也就是說要結合70年以後的情況具體來定。

  中國房地產報:在住宅建設用地續租時間上,西方有些國家法律規定了這個期限,我們為什麼沒有明確規定具體年限?

  鄒玉川:關於住宅建設用地租賃的時間,很多國家在這方面的規定不盡相同,各個國家有自己的規定,比如英國規定的是999年,這是根據每個國家不同的情況制定的。我國法律規定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最長期限也是70年,我們不可能突破70年。我們只能根據我國的未來發展的具體情況來制定續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