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今天指出:個人在一年內換購住房的,其所轉讓住房應繳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待其一年內實際買房後,購房金額大於住房轉讓收入額的,可以全額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低於住房轉讓收入額的,可以按購房金額佔轉讓收入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個人轉讓家庭自用五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免徵個人所得稅。

  該負責人表示,一些地區對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的徵收不到位,造成稅收收入流失。一些納稅人瞞報交易價格,或者不能提供與納稅有關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稅務機關依法徵稅的難度較大。因此,各地要依法加強稅收徵管。同時,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強調,8月1日起實行的《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實際情況,區分不同類別房屋分別規定其原值,允許合理扣除按揭購房貸款利息和裝修費用等,使得現行政策更具有操作性,減輕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通知》根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明確對納稅人申報收入不實的,徵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對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關涉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住房轉讓收入的1%~3%比例內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增強了稅收執法力度。

  據瞭解,國家稅務總局已要求實行“房地產稅收管理一體化”。房地產管理部門把繳納契稅作為辦理產權過戶的前置條件,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房地產轉讓的契稅信息,加強其他稅種管理。為此,稅務總局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徵收窗口,一併徵收房地產交易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對於暫不具備條件設置稅收徵收窗口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委託契稅徵收部門一併徵收個人所得稅等稅收,以便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

  個人買賣住房如何計算應繳稅費

  個人銷售住房需繳納的稅費(一)營業稅

  根據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因而,個人銷售房產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按銷售全額徵收營業稅。

  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及未經稅務機關批准免稅的普通住宅對外銷售,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後的餘額徵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