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現階段應該注重房地產的社會公共產品性質
8月30日,記者從國土資源部得到確切消息,其正在會同財政部,緊鑼密鼓地制訂《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將首次以國務院有關部委的名義,對土地出讓金的收入、分配、解繳和劃撥等工作,給予詳細的規範管理。
財政部科研所一位專家認為,《辦法》直接擊中地方政府要害,對於加強土地調控,“肯定會有非常明顯的效果”。
四大措施直擊地方要害
對於《辦法》的推出時間,基本上已經明確。“最多兩個月內就會與公眾見面。”一位瞭解《辦法》的專家說。
“現在正在進一步徵求地方政府和相關部委的意見。”他透露。
該專家進一步向本報記者披露了《辦法》的主要框架。
一是建立土地出讓金收支專戶。但專戶是建在財政部,還是設在地方,意見還沒有最終統一。
“我的想法是,省級土地出讓金的專戶放在財政部,出讓金收上來後,可以再返給地方,這樣有利於從總體上掌握土地出讓金的徵收情況;省以下的放在省財政廳。”專家認為。
還有一個爭論的焦點是,土地出讓金到底由誰來徵收。
以往,地方土地出讓金一般由地方國土部門實行統收統支管理。但這給地方國土部門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間,比如,採取出讓金收入不及時入賬、不存專戶、另開戶頭吃利息等行為,開始大量出現。
所以,《辦法》正在考慮,土地出讓金的徵收工作放到財政部門。
二是土地出讓金全額進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這一點意見已經統一。”
而自今年六月份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首次揭開被審計地區的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鉅額漏洞以來,全國人大和國務院領導都先後非常明確地強調,要把土地出讓金納入地方預算。
目前,審計署即將安排一個土地出讓金的專項審計,這將為其進入地方預算做了較為充足的前期工作。
《辦法》中引人注目的第三大問題就是土地出讓金的分配問題。
此前,從相關部委到地方政府,曾先後針對土地出讓金的分配問題出臺了一些政策。比如用於農業開發、徵地農民補償、廉租房建設等等,但這些措施相當凌亂。
為此,《辦法》將會在整體調控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土地出讓金的分配格局。
按照國務院的要求,今後,土地出讓金必須足額安排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拆遷補償費用,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不足,結餘資金應逐步提高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以及廉租住房建設和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
“有些方面分配的比例已經確定,但有些還沒有最後確定。”國土資源部的專家表示。比如,用於農業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將會佔到15%以上;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將佔到5%以上。
四是在地方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給後任政府預留一些發展建設資金。但具體拿出多少,還在徵求意見中。
能否遏止地方政府圈地?
土地出讓金被大多數地方政府視為最大的財源之一。
不久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在一些地方政府,土地出讓金淨收入已經佔到政府預算外收入的60%以上。
比如,本報記者獲得的資料顯示,對於上海來說,其土地出讓金支撐了不少區縣政府的財政收入,而且從支配管理上來看,主要用於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
上海市政府曾出臺政策,對於扣除各種成本及費用後的土地出讓金,市、區縣政府實行五五分成。
上海市還在上述政策中規定,在市政府土地出讓金的分成收入中,“40%為市集中使用建設專項資金,60%給市城投總公司”。
此外,長期以來,土地出讓金卻以非稅收入的形式游離於預算之外。“土地出讓金收益管理基本是法律空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沒有權力約束。”國土資源部專家表示。
由於處於失控狀態,地方以及全國土地出讓金到底有多少,沒有任何一個部門能給予詳細的數據。
而《辦法》的相關規定,則不僅會使土地出讓金納入中央財政的監管,而且還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對出讓金的過分依賴和隨意支配。
土地出讓金問題研究專家、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劉守英研究員則指出,土地的出讓金實際上是若干年土地使用期的地租之和,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有很大比率是預支未來的收益。
所以,他還認為,“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設立,將會使本屆地方政府的可用財力減少不少,對於遏止地方政府圈地具有很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