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8月29日《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為進一步加強土地調控,國務院即將再次推出更為具體、更有針對性的相關措施,以調整土地利益機制。
一是提高徵地成本;二是規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三是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四是統一制訂並公佈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工業用地原則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五是加大建設用地取得和保有環節的稅收調節力度。
房地產調控的根本問題是賣地收入如何分配
土地是房地產的一級市場,由國家壟斷,可以說是房地產供給的源頭。“調控房價惟一(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增加土地的供給,其他的手段只是細枝末節”。這句話可能有些絕對,但是,從房價的長期規律來說,土地的確可以說是惟一的決定因素。中國香港地區的土地批租量控制失誤,曾是香港房地產價格暴漲和暴跌的重要原因。1997年以前,香港每年批租面積不超過50萬公頃,樓市暴漲。1997年後,為了讓老百姓買得起房子,供應量每年不少於8.5萬個單位,樓市暴跌。當前,我國少數城市房價增長過快,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土地的有效供給不足。當其他的調控手段都不甚理想的時候,加強土地調控是調控房價的治本之道。一些城市集中出讓了一批土地,廣州收回了47宗近70萬平米閒置地塊,國六條中關於土地調控的措施動了真格。
然而土地調控涉及到地租的分配,這是我國還沒有理順的。房地產調控所要解決的最根本問題是賣地收入如何分配。儘管土地調控短期內可能增加地價成本,但是,如果沒有明確的分配機制,土地出讓不可避免地有貓膩。
土地出讓市場不健康,就不可避免地有囤積現象,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土地供給,最終導致房地產供求的扭曲。
土地出讓金要全額納入地方預算
一般來說,城市土地的分配要遵循“誰投資、誰得益”的原則,沒有這一原則,就沒有“城市經營”,這一原則使地方政府經營城市有了依託,使地方政府獲得了改善基礎設施、引資的手段。城市的土地是基礎設施的集合,而不是簡單的泥土,首先是網絡狀態的道路,以後又是網絡狀態的水、電、煤氣管線和其他設施等硬件。對一個城市來說,更重要的還是軟件方面的投入,如教育、醫療、文化等等。
這些投入如何分配?馬克思論述了兩種不同的級差地租形式:一種是同時投入不同地塊的等量資本具有不同的生產率所產生的被土地所有者佔有的超額利潤,叫級差地租Ⅰ;一種是相繼在同一地塊的各個等量資本具有不同的生產率而產生的被土地所有者佔有的超額利潤,叫級差地租Ⅱ。形成級差地租Ⅰ的條件有兩個:一是由於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別;二是由於不同地塊地理位置的差別。中央政府有理由拿絕對地租和部分級差地租I,而地方政府有理由拿部分級差地租I和全部級差地租II.實際上,土地出讓金並不按上述的投入比例分割。土地出讓金在1993年分稅制改革後,基本屬於地方預算外收入,中央與地方的收入比約在三七開。當時的房地產並不是消費熱點,土地出讓金在財政收入中比例不高。現在,在一些城市,土地出讓金卻成為預算外,甚至是預算內中份額最大的財政收入,基本達到50%左右,中央對土地出讓金不可能放任下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要全額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應統一制訂並公佈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除了土地出讓金,還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使用稅等分配形式。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而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使用稅的標準還是若干年前的標準,提高已是必然。
城市出讓土地中最多的往往是工業用地。工業用地的出讓金和城市的稅收密切相關。土地出讓金高了,所得稅、營業稅才能減免。一些開發區在郊區,其土地出讓金應該比農地高不了多少,但是有了稅收方面的優惠,地價就高了。在香港地區,賣地收入是特區政府財政收入的大頭,有了賣地收入,港府才能簡化稅制、降低稅率。換言之,港府通過土地抽了間接稅,才能對大部分商品免關稅,並執行幾乎是全球最低的個人所得稅。一些開發區,一方面以低出正常的地價出讓土地,另一方面享受政府的稅收優惠,實際上是在賤賣國有資產。因此,有必要統一制訂並公佈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土地調控因為涉及地理、技術、市場等多方面因素,中央政府不可能對每個地塊實施全程監管,開始於1984年的土地調查,耗時10年,用資10多億元,投入專業人員50多萬,但作用並不明顯。實際上,中央政府也沒必要管理到微觀層面。土地的收益最終還要在“誰投資、誰得益”的原則下,詳細測算,合理分配。建立明確的激勵和約束細則,調動各級政府積極性,調控才能真正落實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