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征收在簽約六個月内作出補償決定 搬遷期限不少于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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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17:31

  • 區人民政府原則上自征收補償方案确定的簽約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内作出補償決定,盡早明确征收當事人之間補償權利義務關繫。

    觀點地産網訊:1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有關工作發布通知》。

    據觀點地産新媒體獲悉,為了加快推進征收逾期未安置等問題解決,保障回遷安置房及重點工程建設,預防新增征收遺留問題,同時進一步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等相關工作,提升行政機關工作效率,減少群衆安置周轉期等,切實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實現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相統一,北京市住建委發布了《通知》,明确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工作流程,規範了補償決定等文書送達程序,同時加強行政與司法工作銜接。

    《通知》表示,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确定的簽約期限内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确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同時,區人民政府原則上自征收補償方案确定的簽約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内作出補償決定,盡早明确征收當事人之間補償權利義務關繫,減少執法周期,避免後期房地産市場價格波動可能對被征收人造成的不利影響。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此外,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後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絕搬遷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義務,催告期滿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在法定復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原則一個月以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通知》明确,在現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基礎上,增加電子送達方式,並明确各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入戶調查時可與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書面确認送達地址,征收補償決定等文書送達該确認地址即視為送達。同時,就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變更地址不及時書面告知進行不良後果提示。

    而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北京日報》或者其他媒體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民法院對補償決定裁定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區人民政府原則上自準予執行裁定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内執行完成。

    審校:鐘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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