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譚 | 珠海放寬入戶條件 東莞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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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18:53

  • 房地産離不開政策與宏觀經濟、金融大環境。高屋建瓴、大處着眼,才能真正讀懂房地産。

    珠海進一步放寬人才引進及入戶條件 大專以上可落戶

    7月3日,珠海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官網發布《關于進一步放寬珠海人才引進及入戶條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提出拟在全市範圍内實施“畢業5年内”先落戶後就業;滿足條件的非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可落戶等新規。

    據觀點地産新媒體了解,《通知》指出,為促進人才順暢有序流動,服務珠海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現進一步放寬珠海人才引進及入戶條件。

    其中,《通知》将引進人才的對象範圍放寬為在珠海市的用人單位引進的人員,並在珠海辦理用工登記備案,繳納社會保險費或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珠海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和駐珠高校教職員工按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通知》還提出将放寬部分人才引進的具體條件,包括放寬學歷條件,具有國家教育部承認的大專(高職)以上學歷人員予以納入人才引進;放寬年齡條件,學歷人才、職稱人才、具有國家職業資格等級的技能人才、重點企業一線優秀員工的引進年齡統一為男性50周歲以下、女性45周歲以下。

    取消部分技能型人才的限制條件,取消引進三、四級技能人才須“與工作崗位匹配”的限制條件等條件,取消四級須符合“《2018-2019年珠海市技能人才緊缺職業(工種)目錄》”的限制條件,取消珠海技工院校和中等職業院校畢業生須“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一年以上的限制條件。

    此外,《通知》還提出支持重點企業一線優秀員工引進入戶,在珠海重點企業工作滿2年以上(金灣區、鬥門區、高欄港區為滿1年以上)的一線管理和技術骨幹,可按程序申請辦理引進及入戶手續。重點企業名錄由市人社部門牽頭各部門、各區動态編制。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放寬“先落戶後就業”條件,畢業五年内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可憑畢業證和相關資料直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落戶。

    據悉,此前2018年出台實施的“珠海英才計劃”規定,畢業三年内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可憑畢業證和相關資料直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落戶。而目前,橫琴新區已率先落實“畢業五年内先落戶後就業”政策。

    東莞:房價限漲幅限精裝修造價上限 禁捂盤與内部轉名

    7月2日,東莞官方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住房預(銷)售管理的通知》,以加快在建商品住房入市銷售、加強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指導、加強商品住房項目銷售監管。

    《通知》指出,自2020年8月1日起,申請預售的商品住房項目(含前期已辦過預售和首次辦理預售的項目),總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下的,須一次性申請預售;總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但剔除地下室面積後不足3萬平方米的,須一次性申請預售;總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分期申請預售的,每期申請預售的建築面積須不少于3萬平方米,尾期建築面積低于3萬平方米的須一次性申請預售。申請現售的商品住房項目,分期規模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就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住房類型分為多高層住宅和低層住宅(地面建築層數4層及以下),並按交付標準分為精裝修住宅和毛坯住宅,精裝修交付工程每平方米原則上不超過2000元/平方米,超標的須提交第三方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的評估報告,並在銷售現場向購房人進行公示。

    自2020年7月2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一次性或分期申請預售(或現售)的,須以幢(棟)為單位申報銷售價格,同一幢(棟)每套住宅均價相差幅度不宜超過20%。首期首次申報銷售價格的,每幢(棟)申報均價應不高于前三個月屬地鎮街(園區)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申報均價的10%(含);分期申報銷售價格的,每幢(棟)申報均價應不高于本項目對上一期同類型商品住房申報均價的5%(含)。屬地鎮街(園區)前三個月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申報銷售價格數量較少或出現價格異常情況的,參照周邊房價水平相當的鎮街(園區)的房價申報情況,合理确定申報價格。

    高于規定上浮幅度的,須提交《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構成情況表》及書面情況說明;對高于規定上浮幅度進行申報又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暫停核發預售許可證或暫不辦理現售備案。

    就銷售監管,加大力度打擊捂盤惜售行為,對于建設工程形象進度已達預售標準(或已具備現售條件)、無正當理由不申請辦理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的商品住房項目,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向開發企業發出《行政告知書》,督促其限期辦理預(現)售手續,否則将予以通報批評,預售商品房項目預售款使用列入C級監管,新開工項目暫停辦理工程建設相關手續,同時将相關情況抄送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貸款銀行,建議加強貸款管理。

    同時,嚴格規範商品住房認購行為。一是,嚴格實行購房實名制,認購後不得擅自更改購房者姓名。無真實有效的認購書及定金繳納證明材料的,開發企業不得以房屋已被認購為由不對外銷售。購房人認購商品住房後,未在約定時間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認購應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應當公開銷售。二是,對于未将全部準售房源對外公開銷售、通過簽訂虛假商品房認購書等方式囤積房源、擾亂市場的違規行為及時開展調查,視情節采取責令限期整改、暫停網上簽約備案等措施。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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