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保障養老用地供應 老齡化較快區域提高用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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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16:55

  • 《意見》強調,應當根據本地區人口結構、老齡化發展趨勢,因地制宜提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規模、標準和布局原則。

    觀點地産網訊:12月5日,自然資源部發布了《關于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提出合理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空間布局,切實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促進養老服務發展。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意見》提出從合理界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統籌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空間布局、保障和規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服務和監管四個方面着手,促進養老服務發展。

    其中,在合理界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方面,《意見》強調,養老服務設施與其他功能建築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據主用途确定該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對土地用途确定為社會福利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出讓年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不得超過20年。

    在統籌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空間布局方面,《意見》強調,應當根據本地區人口結構、老齡化發展趨勢,因地制宜提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規模、標準和布局原則。對現狀老齡人口占比較高和老齡化趨勢較快的地區,應适當提高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比例。

    在保障和規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方面,《意見》強調,明确用地規劃和開發利用條件,敬老院、老年養護院、養老院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般應單獨成宗供應,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3公頃以内;以多種有償使用方式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對單獨成宗供應的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先租後讓、出讓方式供應,鼓勵優先以租賃、先租後讓方式供應。

    此外,《意見》還強調,合理确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價格。以出讓方式供應的社會福利用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級别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70%确定;基準地價尚未覆蓋的地區,出讓底價不得低于當地土地取得、土地開發客觀費用與相關稅費之和。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社會福利用地,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標準,並在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确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利用存量土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由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使用的,原有償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變規劃條件的地價款。

    審校:鐘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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