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門下發混改意見:合規不動産轉讓不征增值稅 推進員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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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10:51

  • 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産)收購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重組中符合規定的貨物、不動産、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觀點地産網訊:國家發改委網站9月18日披露,發改委等八部門聯合下發《關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若幹政策的意見》。

    《意見》中指出,有關部門要研究加強國有土地資産處置管理工作,解決國有土地授權經營、作價出資(入股)等歷史遺留問題;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産)收購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重組中符合規定的貨物、不動産、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意見》,将積極探索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層面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路徑,國務院國資委審核中央企業申請改革試點的方案,按程序報國務院批準後開展試點,鼓勵探索解決集團層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後國有股由誰持有等現實問題的可行路徑。積極支持各地省屬國有企業集團公司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關于員工持股,《意見》提出,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立足增量、不動存量、同股同價、現金入股、以崗定股、動态調整等原則,積極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企業員工持股,有效實現企業與員工利益和風險綁定,強化内部激勵,完善公司治理。

    其中,試點企業數量不受《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規定的數量限制。

    關于土地處置和變更登記,《意見》中指出,土地是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夠注入的重要資産。有關部門要研究加強國有土地資産處置管理工作,解決國有土地授權經營、作價出資(入股)等歷史遺留問題。

    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産)收購、合並、分立、債務重組、債轉股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在企業重組過程中,企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産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産、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符合規定的,不征收增值稅。

    審校:劉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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