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回復問詢函:200億並購基金不占用公司商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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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23:04

  • 因本並購基金的設立目的是借助控股股東的支持,為上市公司拓展土地儲備和項目開發,因此普通合夥人不收取超額收益,具備合理性,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觀點地産網訊:5月24日晚間,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回復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于公司與控股股東設立並購基金事項所下發問詢函。

    據了解,該公司于當日宣布,公司及全資子公司嘉興泰禾拟與控股股東泰禾投資下屬公司泰禾永盛投資共同出資設立“泰禾産業並購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並購基金總規模為200.05億元,其中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嘉興泰禾認繳出資500萬元,有限合夥人泰禾永盛投資認繳出資160億元,該公司作為有限合夥人認繳出資40億元

    深交所針對此事向泰禾集團提出問詢,要求該公司說明基金布局房地産項目的主要投資範圍是否可能與公司存在業務重合或可能占用公司商業機會;對公司承擔基金管理及決策職能合理性做出說明;並補充披露公司控股股東通過投資與公司同行業業務獲取大部分收益的交易設置的合理性。

    泰禾集團在公告中回復稱,公司與控股股東合作設立産業並購基金,目的為通過獲取控股股東的資金支持,並搭建項目並購平台,為公司拓展土地儲備和項目開發。並購基金的投資範圍為符合公司戰略布局的房地産項目。公司實際控制該並購基金,有權對收購項目選擇由公司直接收購或由並購基金收購,因此並購基金不會占用公司的商業機會。

    同時,泰禾投資僅作為财務投資人。因本並購基金的設立目的是借助控股股東的支持,為上市公司拓展土地儲備和項目開發,因此普通合夥人不收取超額收益,具備合理性,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另觀點地産新媒體查閱,泰禾集團稱,上述並購基金與市場上與金融機構成立的並購基金的成立目的和條件有所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公司對並購基金所收購項目的退出時點和退出條件擁有決策權,且對退出項目具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基金退出時的收益雙方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設置合理,不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審校:鐘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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