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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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20:14

  • 開發企業應協助購房人将全部房價款交入監管賬戶,並按規定使用資金,應提交真實、有效的申請材料辦理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相關手續。

    觀點地産網訊:近日,為進一步明确和細化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武漢制定並公布《武漢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並于2月27日至3月5日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細則》,在武漢行政區域内預售的新建商品房項目都将被納入預售資金監管,預售監管資金分為重點監管資金和非重點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是用于購置本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築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法定稅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的資金,除此範圍以外的是非重點監管資金。

    在標準上,《細則》分情況作出明确規定:對形象進度達到結構封頂並已支付完封頂施工進度款的新建商品房項目,重點監管資金標準為項目總預售款的15%;對項目形象進度達到主體結構1/2並已支付相應施工進度款的,重點監管資金標準為項目總預售款的20%;未達到上述條件的,重點監管資金標準為項目總預售款的25%。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三種情形的項目,重點監管資金可按項目總預售款的15%的最低檔標準執行。三種情形包括:上年度在武漢開發施工面積在30萬平方米、銷售額在15億元以上,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開發企業(集團);按照武漢市建築産業現代化要求建設的商品住宅項目;按照裝配式建造方式開發建設的商品房項目。

    按照《細則》要求,開發企業應協助購房人将全部房價款交入監管賬戶,並按規定使用資金,應提交真實、有效的申請材料辦理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相關手續。

    具體來看,開發企業若不按規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不按規定将房價款存入監管賬戶、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以及提交虛假的材料辦理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手續,由監管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暫停監管資金撥付,逾期不改的,由監管部門關閉該項目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同時記入開發企業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同時,各商業銀行在發放新建商品房購房貸款時,也應當将購房貸款發放到相應監管賬戶,若各商業銀行不按規定履行義務,監管機構可将其違規行為通報金融主管部門。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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