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規劃用地預審制度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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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5 01:09

  •   城鎮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協調是城市土地管理的頑疾。調和二者矛盾要從制度源頭上細化分工,硬化約束,否則,“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調”的現象還将繼續延續。

      城鎮總體規劃的着眼點是提高城鎮化水平,加強城鎮建設步伐,豐富城市功能配套,提升城市形象和檔次,因而偏重于增大城鎮容量,擴大城鎮規模,強調外延發展;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着眼于保護耕地,集約用地,控制城鎮規模,強調内涵挖潛。指導思想上的偏差,必然出現在規劃成果上的各不相同、互不相讓。此外,城鎮總體規劃與土地總體規劃期限不同、城鎮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權限也不一致,二者的不協調也就不足為奇。

      因此,筆者建議采用城鎮規劃用地預審制度,從立法上明确,有批準權的省(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城鎮總體規劃,必須以同級土地行政主管出據的建設用地預審報告作為審批前置要件,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得批準城鎮總體規劃。

      城鎮規劃用地預審的主要内容應該包括:規劃城鎮建設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建設布局是否科學、合理;規劃期内,城市征地、基礎設施建設是否與财政預算投入相适應,征地及建設資金是否有保障;城鎮總體規劃拟确定用地規模是否符合城鎮人均用地標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是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确定的規劃期一致;城鎮失地農民安置用地規劃,是否合理和切實可行;城鎮建設年度供地,是否與房地産市場用地需求相适應,是否與土地供應年度計劃一致等内容

      建立城鎮規劃用地預審制度的意義在于:一是凸出土地利用規劃的龍頭地位,硬化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約束,強制對接兩個規劃,避免兩個規劃“撞車”;二是改變建設用地預審只針對具體建設項目的單一預審方式,實現建設用地全過程、全方位、全覆蓋預審;三是改城鎮總體規劃評審會部門參會代表“個人審查意見”為會後“集體評審意見”,更有利于科學、民主、依法編制城鎮總體規劃,增強規劃實施的可操作性;四是有利于防止地方政府領導以權代法、以權壓法,通過制定城鎮總體規劃設置城市土地管理障礙,防止地方政府搞大“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幹擾和破壞城市土地管理秩序;五是有利于各級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貫徹中央土地宏觀調控政策,落實“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避免城市建設“攤大餅”,防止經濟建設投資過熱。

      (作者供職于重慶市開縣國土資源和房管理局)

    撰文: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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