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進一步規範可轉債上市與挂牌、轉股等相關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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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19:28

  • 将定向可轉債納入規範範圍,對定向可轉債的挂牌、轉股、贖回、回售、本息兌付、回購注銷等進行了規定。

    觀點網訊:7月1日,據深交所官微消息,為落實《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進一步規範可轉債上市與挂牌、轉股、贖回、回售、信息披露等相關業務,保護投資者權益,近期,深交所修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形成《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業務指引第15号——可轉換公司債券(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可轉債指引》),7月1日起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2年7月8日。

    觀點新媒體了解到,可轉債是具有股債雙性的混合證券品種,能更好滿足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多元化投融資需求。

    深交所根據《管理辦法》要求,結合日常監管實踐,進一步完善可轉債業務規範,修訂形成《可轉債指引》。主要修訂内容包括:一是将定向可轉債納入規範範圍,對定向可轉債的挂牌、轉股、贖回、回售、本息兌付、回購注銷等進行了規定。二是強化可轉債信息披露,明确預計贖回條件觸發日前5個交易日及滿足贖回條件時、觸發轉股價格修正條件時的信息披露要求。

    三是完善贖回、回售、轉股、停牌等業務規範,明确不行使贖回權至少3個月内不得再次行使的“冷淡期”規定,明确贖回條件觸發日與贖回日、回售條件觸發日與申報期首日的間隔要求,完善贖回期間及轉股期結束前停止交易或轉讓的相關安排,完善股票停復牌時可轉債暫停或恢復轉股的安排。

    四是明确可轉債申購或認購、交易或轉讓的短線交易監管要求。五是強化中介機構的持續督導職責。

    審校:劉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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