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對明發集團及四名董事作出制裁及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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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17:23

  • 港交所向該公司前非執行董事兼主席黃煥明、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兼首席執行官黃慶祝、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兼首席運營官黃連春、該公司前執行董事黃麗水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觀點網訊:6月27日,港交所發布紀律行動聲明,對明發集團(國際)有限公司及四名董事的紀律行動作出制裁及指令。

    據悉,于2013年至2015年,相關董事涉及多項關聯交易,明發集團亦未能于《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的時限内刊發/寄發2015至2018年的中期及年度業績及報告。

    港交所向該公司前非執行董事兼主席黃煥明、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兼首席執行官黃慶祝、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兼首席運營官黃連春、該公司前執行董事黃麗水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並進一步指令黃連春及黃麗水須各自完成24小時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包括《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

    上述交易涉及的資金流曝光後,安永(中國)企業咨詢有限公司(安永)及德豪财務顧問有限公司(德豪)均發現明發集團内部監控有缺失,包括但不限于安永/德豪發現明發集團並無訂立書面的合約管理程序,亦無大額交易對賬程序;沒有制定利益沖突政策,要求雇員申報現有及潛在沖突;其關連人士及須予公布交易的名單並無分派給附屬公司;亦無規定明發集團與董事進行貸款交易時須訂立書面協議;明發集團並無書面融資管理政策,亦無保留貸款及合約條款的評估及審批紀錄;也沒有保留内部審計報告。

    審校:劉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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