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個人養老金投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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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20:10

  • 《暫行規定》提出,個人養老金可以投資的基金産品應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為最近4個季度末規模不低于5000萬元的養老目標基金。

    觀點網訊:6月24日,為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繫建設,證監會起草了《個人養老金投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暫行規定》共6章30條,主要規定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開展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業務的總體原則和基本要求;二是明确個人養老金可以投資的基金産品標準要求,並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管理和風險管理職責做出規定;三是明确基金銷售機構的展業條件要求,並對基金銷售機構信息提示、賬戶服務、宣傳推介、适當性管理、投資者教育等職責做出規定。

    其中,《暫行規定》提出,個人養老金可以投資的基金産品應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為最近4個季度末規模不低于5000萬元的養老目標基金;投資風格穩定、投資策略清晰、長期業績良好、運作合規穩健,适合個人養老金長期投資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

    開展個人養老金基金銷售相關業務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經營狀況良好,财務指標穩健,具備較強的公募基金銷售能力;最近4個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規模不低于200億元, 其中,個人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規模不低于50億元;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具備較高的合規管理水平;最近3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最近1年沒有因相近業務被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處于整改期間,或者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不存在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重大訴訟、仲裁等事項;

    與基金行業平台完成聯網測試;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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