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四部門:推進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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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19:31

  • 人民銀行、證監會、外匯局發布聯合公告,統籌同步推進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對外開放,堅定推進中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支持構建高水平金融開放格局,公告将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觀點網訊:5月27日,觀點新媒體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官網得知,央行、證監會、外匯局發布聯合公告〔2022〕第4号(關于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有關事宜),統籌同步推進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對外開放。

    公告顯示,要堅持以法人機構為市場主體和監管對象,明确各方權責,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直接或通過互聯互通投資交易所債券市場,自主選擇交易場所。

    此外,立足我國商業銀行櫃台、跨市場轉托管、“債券通”業務等多年良好實踐,堅持穿透式數據和信息收集,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級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主選擇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境内托管銀行提供債券托管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投資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資者項下的債券和根據本公告所投資的債券以非交易過戶等市場監管部門認可的方式進行雙向劃轉,並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資者托管賬戶内資金與根據本公告及相關規定開立的資金賬戶内資金在境内進行雙向劃轉。 

    觀點新媒體還了解到,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還就該公告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提及境外機構投資者入市調整,央行表示獲準入市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範圍沒有變化,程序進一步簡化,可投資範圍擴展到交易所債券市場。入市程序方面,境外機構投資者以法人身份入市。對于拟備案機構及已備案機構的新增産品,無需再逐只産品備案。對于已備案的産品,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既可以保留現有債券賬戶,也可以歸並至法人層面,相關金融基礎設施應當提供非交易過戶服務。

    據悉,入市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持相關備案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開立證券賬戶後直接投資交易所債券市場,交易所市場合格境外投資者托管行資質名單可通過證監會網站查詢,也可以通過互聯互通方式投資交易所債券市場。兩種方式均無需另行辦理備案或審批手續。交易所将會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盡快制定具體業務規則,明确已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交易所市場開戶、交易、登記、結算等事項。

    有關結算代理與托管銀行模式的區别,央行稱,根據《公告》,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與托管銀行模式並行,供境外機構投資者自主選擇。

    于結算代理模式下,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與結算代理人自主協商以何種方式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安排,並到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債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賬戶。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不再要求提交結算代理協議;托管銀行模式下,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直接或通過其境外托管銀行,委托符合條件的境内托管銀行進行債券托管。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全文如下:

    為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依法合規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貨币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财富基金(以下合稱主權類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注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資産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長期機構投資者(以下合稱商業類機構)。

    二、商業類機構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照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監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債券投資業務的違法或違規行為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三)資金來源合法合規;

    (四)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别和承擔能力,知悉並自行承擔債券投資風險;

    (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商業類機構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當按規定通過電子化方式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提交材料,主權類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材料。

    四、獲準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直接或通過互聯互通方式投資交易所債券市場。

    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遵循交易、結算等金融基礎設施及金融機構關于境外機構投資者開戶、交易、托管、結算的相關業務規定。

    五、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在中國債券市場開展債券現券、債券借貸、以風險管理為目的的相關衍生産品、開放式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級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到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債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賬戶,也可以直接或通過其境外托管銀行,委托符合條件的境内托管銀行進行債券托管。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通過境内托管銀行買入的債券應當登記在境内托管銀行名下,並依法享有證券權益。

    七、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債券市場開展投資業務,應當遵循中國法律法規、中國債券市場以及跨境人民币業務和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八、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應當根據本公告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做好商業類機構的準入工作,加強對商業類機構和境内托管銀行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投資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資者項下的債券和根據本公告所投資的債券以非交易過戶等市場監管部門認可的方式進行雙向劃轉,並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資者托管賬戶内資金與根據本公告及相關規定開立的資金賬戶内資金在境内進行雙向劃轉。

    十、為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交易、登記、托管、結算等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及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遵循本公告相關規定,及時做好服務和監測工作。

    十一、境外機構投資者進行債券交易,應當訂立書面形式的合同。合同應當對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債券品種、債券數量、交易價格或利率、賬戶與結算方式、交割金額和交割時間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約定,其書面形式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電子交易平台繫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電傳、傳真、合同書、信件等。

    十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電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及時、準确、完整地記錄境外機構投資者的交易、托管、結算等數據,並按照交易報告制度有關要求,定期将境外機構投資者相關明細數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境外機構投資者與對手方通過其他方式達成交易的,交易雙方應當分别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交易數據。

    十三、為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債券托管服務的境内外托管銀行,應當簽訂協議,約定債券本息兌付等有關事宜,明确各方責任,将收到的債券本息資金按時足額支付到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外托管銀行應當向境内托管銀行按時上報境外機構投資者信息和其托管結算數據。托管銀行對本行所報信息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負責。

    十四、境内托管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機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機構投資者财産,與境内托管銀行固有财産及受托管理的各類财産嚴格分開保管,切實履行實質性獨立托管職責。

    十五、境内托管銀行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跨境人民币業務相關規定,及時、準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繫統(RCPMIS)報送有關賬戶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資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應當匯總相關信息,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境外機構投資者準入、投資展業及運行風險等情況。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鼓勵境外機構投資者作為中長期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實施宏觀審慎管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實施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的資金收付及匯兌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區、澳門特别行政區、台灣地區設立的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适用本公告的規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審校:徐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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