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銀行不得利用價格手段開展不正當競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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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09:46

  • 銀行不得利用價格手段開展不正當競争;對于融資類業務,不得未提供實質性服務而收取費用;在設置價格區間時,不得過度擴大上下限間隔、規避價格管理要求。

    觀點網訊:1月24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規範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據觀點新媒體了解,意見指出,銀行市場調節價服務項目設置适當,定價科學合理,價格管理機制更加健全,金融服務質效進一步提高,服務能力持續增強,形成價格公平競争、管理規範有效、服務優質透明、權益保障充分的市場環境。

    建立健全定價校準機制。銀行不得利用價格手段開展不正當競争;對于融資類業務,不得未提供實質性服務而收取費用;在設置價格區間時,不得過度擴大上下限間隔、規避價格管理要求;在基于外部成本定價時,不得收取顯著高于外部服務價格標準的費用;不得對服務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或以降價為由降低服務質量或數量。

    意見指出,完善服務外包與服務合作價格管理。在與第三方機構業務合作中,銀行可結合決策獨立性、客戶法律關繫、利益歸屬等情況,區别服務外包與服務合作,按照本指導意見及相關法律規定實施價格管理。

    銀行要建立健全服務外包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外包服務項目和形式,加強服務外包采購管理,審慎選擇外包服務提供商。要在外包服務協議中列明價格條款,禁止外包服務提供商向客戶收取與外包服務相關的服務費用。

    銀行要建立全行統一的合作管理制度,制定合作機構名錄,對具有競争性的服務項目原則上采取公開招標方式或其他适當采購方式。要充分了解互聯網平台等合作機構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内容和價格標準,在合作協議中約定服務價格信息披露要求、三方争議處理責任和義務等内容,禁止合作機構以銀行名義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要持續評估合作模式,及時終止與服務收費質價不符機構的合作。

    銀行總行要對服務價格實施科學管理,将價格管理融入到服務方案設計、業務策略制定、服務質效評估等環節中,指定專門部門牽頭負責,通過建立内部協調機制,統籌各業務部門和服務單元落實職責分工,加強對服務價格執行情況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銀行要通過公開渠道公示服務項目與價格。標識或指示要清晰、可識别,展示内容要簡單、直觀,易于在營業場所和其他途徑查詢。可采取服務價格目錄與公告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示,原則上具有普遍性的長期優惠措施,要納入服務價格目錄。要充分提示服務價格優惠政策的适用對象、範圍、方式和有效期限。明确服務價格套餐具體項目和價格標準。在交易界面、業務合同或服務協議中,列示服務項目、價格標準、計費及收取方式等。

    審校:楊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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